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公开公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任务已整改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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