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地点:2026年04月28日 葫芦岛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
发 布 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康广欣,市总工会副主席孙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法官田元元
主 持 人: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 赵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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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今天我们专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重点工作。今天我们高兴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康广欣女士,市总工会副主席孙博先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女士、民三庭法官田元元女士,共同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同时,本次发布会还邀请了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参会。欢迎各位的到来!
下面,首先请康广欣女士介绍近三年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以及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康广欣:
各位记者、各位来宾:
首先,我代表全市两级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保障,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深化调整,劳动力市场流动加速,新型用工关系层出不穷,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界限愈发模糊,加班费计算、社保缴纳、合同解除与赔偿等争议问题愈发复杂。近三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审判职能,精准施策、多措并举,在防范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案件办理情况
(一)案件审理呈现三大鲜明特点
一是案件收案总量平稳,上诉率小幅下降。2023-2025年,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一审、二审民事案件总数量呈上涨态势,但劳动争议类案件三年来一审的收案量分别为1034件、1127件、1018件,总体保持平稳;二审案件收案量分别为280件、263件、221件,二审案件数量逐年减少。从上诉率看,2023年劳动争议类案件上诉率为30.57%,2024年降至21.97%,2025年进一步降至21.58%,降幅近10个百分点,侧面反映出我市劳动争议类一审案件办案质量稳步提升。
二是两级法院裁判理念趋同,改判率、申诉率双降。经过市法院近两年来采取的一系列举措,两级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理念上共识不断增强。改判率从2023年的4.45%降至2025年的2.25%,降幅接近50%;申诉率从2023年的5.74%降至2025年的5.45%,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三是劳动者诉求多元复合,审理难度加大,信访风险高。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待遇等多个案由,近三年受理的3179件一审案件中,单一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占比37.2%,劳动合同、工伤待遇纠纷两项合计占比1.8%,余下的五个案由共计占收案总数1%不到。大部分案件均为多种诉求混合的复杂诉讼。数据显示,60%左右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合同履行、经济补偿等多项诉求的综合争议上,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显著加大。
(二)多措并举提升劳动争议审判质效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夯实裁判能力根基。坚持“以训促学、以学促用”,2025年4月,市法院组织两级法院百余名民事法官参加专题培训,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伤待遇赔付等高发、疑难问题,资深法官结合审判中的发改案件深度解析法律适用难点、统一裁判思路。此次培训有效强化了全市法院裁判理念共识,为降低上诉率、申诉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深化类案指引,统一裁判尺度。为落实最高法类案适用、加强类案检索要求,市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类案裁判指引编写工作,抽调13名业务骨干组成编写小组,研读省内千余件生效判例,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打造《劳动争议类案裁判指引》。该指引主体部分包含7类55个问题的规则提炼,附件部分精选法院库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等105个案例和33个法答网精品问答,为统一裁判尺度、预防类案分歧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是推动协同联动,凝聚多元解纷合力。2025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市中院联合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代表,召开“全市裁审衔接暨劳动争议案件质效提升业务交流会”。会前,全市法院深入分析近二年改判、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形成数据翔实、案例支撑的《劳动争议类案件风险防控报告》,聚焦裁审差异根源,深入研讨疑难法律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协同督办等机制达成共识,促进裁审标准统一,提升纠纷化解整体效能。
四是强化风险防控,稳妥化解群体性纠纷。针对劳动争议易引发群体性信访的舆情风险,全市已经建立起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我市一家规模较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为股东变动导致近百名员工劳动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引发百余件劳动争议关联诉讼及部分撤裁申请案件。市法院高度重视,主管院长亲自部署,采取“上下联动、调解优先、分批立案”策略,经过多轮调解,促成48个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兑现劳动者权益,基层法院参照该经验化解了系列案件,实现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正常经营双赢,社会效果良好。
五是延伸司法服务,助力企业合规发展。为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2025年5月底,市法院联合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开展“法润民企·护航发展”活动,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讲师团,围绕劳动关系确立与解除、用工规范、企业权益维护等民企痛点,通过“解读+指导+答疑”和典型案例剖析,为企业精准“把脉开方”,获得广泛好评。
六是深化诉源治理,提升前端化解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先行调解,力促“抓前端、治未病”。以连山法院成功调解经验撰写的《张某等23人与刘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深入调查+多方沟通”促推化解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该案连山法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全面调查,梳理法律关系、核实工资支付情况,运用“面对面”与“背对背”调解模式,经过多轮沟通促成企业分期支付报酬,23名农民工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在于依法公正、利益平衡,既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和经营发展权。全市两级法院将持续巩固现有工作成效,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现有经验做法,推动《劳动争议类案裁判指引》落地见效。继续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新规定等完善指引内容,确保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持续统一,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稳定、明确的司法预期。
二是提升审判专业水平,筑牢权益保护司法防线。聚焦新业态劳动争议、新型用工关系认定等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和疑难问题研讨,不断提升法官专业审判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三是健全多元共治格局,推动诉源治理走深走实。持续深化与人社、仲裁、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完善裁审衔接、联合调解等机制;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园区活动,推广“示范诉讼+调解”模式,深化诉源治理。
谢谢大家!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谢谢康广欣女士。下面请孙博先生介绍总工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市总工会副主席孙博: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初心使命和基本职责。长期以来,市总工会聚焦职工群众急难愁盼,主动担当作为,凝聚各方合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介绍2025年以来工会在促进劳动者权益方面相关工作情况。
一、促进就业工作
认真落实市委、省总促进就业工作部署,把工会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工会组织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抓手,以促进高质量就业为主线,扎实开展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一是扎实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技能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联合市人社局、市妇联开展2025年全市工会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全年累计培训学员400人次,有效推动我市家政服务行业提质增效、扩容升级。
二是精准高效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联合市人社局、市委社工部、市民政局等部门,举办线下招聘会3场,组织300余家企业参会,提供就业岗位千余个。依托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开展“网络招聘促就业保障民生促振兴”线上招聘会50场,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切实为职工群众搭建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平台。
二、服务职工工作
全市工会始终坚守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根本宗旨,持续擦亮“四送”服务品牌,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效,用心用情为职工办实事、解难题,真正当好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贴心人。
一是深入开展一线职工走访慰问。围绕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节点,统筹开展系列送温暖活动,覆盖一线职工万余人,并专程深入中核辽宁核电徐大堡核电三期、四期等5家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现场,让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直达一线、深入人心。
二是扎实推进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2025年实施8个困难职工帮扶项目,精准帮扶困难职工和特殊职工群体。用好省总工会常态化送温暖资金,走访慰问职工3234人,把精准帮扶落到实处。
三是精心组织“金秋助学”暖心行动。持续巩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着力解决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联合市教育局为直属6所普通高中357名应届毕业生发放助学金,以实际行动为困难家庭托起希望。
四是积极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服务。邀请省内知名心理学专家,为全市职工举办心理健康讲座20场,有效缓解职工心理压力、促进身心健康,得到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一致好评。
五是深化“坐床头、暖心头、给盼头”精准帮扶。坚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对接职工需求,各级工会干部深入基层、入户走访,精准施策、暖心帮扶,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谐稳定,不断提升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全市工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落实“五个坚决”工作要求,全力防范化解劳动领域风险隐患,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葫芦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稳定根基。
一是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市、县两级总工会全部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选聘劳动法律监督员2049名,实现监督网络全覆盖。联合市人社局、市检察院向用人单位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职工安心工作、舒心生活,不断增强职工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
二是深化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机制作用,联合市人社局、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扎实开展2025年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全年签订集体合同258份。
三是抓实职工队伍稳定风险排查化解。深入开展职工队伍稳定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化解行动,精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与稳定情况,及时防范处置各类矛盾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以劳动领域政治安全保障全市大局稳定。
四是做实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出台《葫芦岛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试行)》,2025年8月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职工法律服务协议,截止今年3月,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182件,结案82件,为职工讨薪及争取经济利益近225万元。市总工会“窗口+驿站+云端”一体化法律援助新模式,中央级媒体工人日报2026年4月15日进行了专题报道。依托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统、“辽工服务”微信小程序市总子平台,常态化开展线上法律咨询,并对市直10家企业开展“法治体检”,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合规经营,推动劳动法律法规全面落实。
各位媒体朋友、社会各界同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守护职工队伍安定,是民心所向,更是责任所系。衷心呼吁社会各界齐心合力、同向发力,持续关心关爱职工群体,共同护航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也恳请新闻媒体一如既往建言监督、倾情宣传,与工会并肩携手,筑牢职工权益保障坚强防线,让广大劳动者劳有保障、业有尊严、心有归属,共同谱写葫芦岛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谢谢孙博先生。下面请刘纪世女士发布我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
一、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查某与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查某于2023年8月18日在大连某快递公司龙港营业部任货车司机一职,负责葫芦岛市内某段货物的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2023年8月20日被拉入某快递公司工作群,查某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王经理其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王经理在微信中明确查某的入职日期、电话号以及负责的运输区域等。之后,查某与此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到送货车辆的保养和货物运输细节等。2023年8月29日,查某驾驶该快递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为确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查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仲裁机构以及一审法院先后申请仲裁、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各项凭证予以参考,同时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双方关系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特点,予以综合评判。具体到本案,赵某等主张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查某与负责招录其入职的标注为“某快递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约定了查某入职后的工资以及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同时查某还被邀请加入了名为“葫芦岛某快递”“某快递(维修配件管理群)”等多个微信聊天群,查某在群内报告其驾驶车辆的轨迹、车况、车辆维修状况等,亦可证明其作为司机的运货行为受到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虽然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快递公司尚未与查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查某的工作是该营业部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从人身依附性以及经济从属性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查某与大连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在用人单位刻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二、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可以兼得
----陕西某建筑公司与苏某等人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苏某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苏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30日,苏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伤害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亡。在已生效的刑事案件中,判决加害苏某某的周某赔偿苏某等人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等总计44665.52元。后苏某某的直系亲属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2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抢救费等共计86万余元。苏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万余元,并驳回了苏某等人要求给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苏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我院审理后,对苏某等人要求给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苏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87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工亡后,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得到了丧葬费,是否还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因第三者侵权的案件中,明确不能兼得的双重赔偿项目是医疗费用。本案,虽苏某某被杀身亡所涉刑事案件已经判决周某赔偿了丧葬费,但此丧葬费无论获得与否,均不应从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亦不属于重复主张,某建筑公司应予支付。
三、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伤后的工伤待遇问题
---某实业公司与崔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崔某系某实业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书》记载崔某的工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始至2027年8月31日止,某实业公司已为崔某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1月,崔某因工致伤,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崔某被认定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崔某与某实业公司之间因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发生矛盾诉至法院,某实业公司认为,崔某在2023年12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给付。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崔某的诉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对持续在其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伤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保护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与原单位持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受伤时的合法权益,使得超龄劳动者在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下,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获得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平等保护。
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不是无限度的。人民法院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下面的案例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四、企业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有处分的权利
----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
刘某系某公司化工材料车间工作人员。某公司的《宿舍管理规定》记载如在公共区域吸烟,罚款1000元。2022年某天,刘某在更衣室吸烟被巡查发现,某公司遂作出通报并对一起吸烟的多名员工进行了罚款的处罚。后刘某又因为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且在车间多次联系本人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对刘某进行罚款。上述公司的有关规定,刘某在入职培训考试中均有体现。刘某离职后要求公司返还罚款。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公司不属于可以对公民处以罚款处罚的主体,遂判决公司向刘某返还罚款。公司不服上诉到我院。二审查明:某公司是一个具有从事危化品,包括甲醇、盐酸等生产资质的企业,一直从事危化品的生产。刘某在入职时,公司对其进行了入职培训,入职考试内容包括严禁在公共场合吸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如何处罚等。企业为加强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其所谓的罚款实际上就是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是其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故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减少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企业无需向刘某返还罚款。
【典型意义】
企业因自身生产性质及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奖惩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在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生产企业,管理的员工众多,上述规定在制定时经过了充分的民主讨论和议定,每一个入职员工都经过学习和考核,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依据。某公司对员工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奖惩制度,既符合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亦符合公共安全对高危行业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的要求。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所强调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始终坚持平等、双向保护的原则,依法兼顾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求,统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谢谢刘纪世女士。下面请田元元女士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重点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田元元:
依据PPT解读。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谢谢。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接下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女士重点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请记者朋友们举手提问。
葫芦岛新闻网记者:
试用期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合法吗?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以及第八十二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基本是一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葫芦岛日报记者: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该怎么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等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在就医过程中要求医生写明受伤的原因和时间,然后保留好医疗票据、诊断证明以及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如果是交通事故的一定要报交警进行事故处理。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申报工伤认定的时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本人或近亲属应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千万不要错过工伤认定的时间,否则有可能造成后续赔偿上的损失。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等鉴定,为后续的索赔奠定依据。需要注意,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被认定为工伤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企业分别予以保障。
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记者: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
不是所有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都要给经补金。如果劳动者单方因为自己原因不想干了,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给经补金;如果企业有过错,比如没有足额发工资、没有交保险、强迫劳动等,此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经补金;还有一种就是企业提出、劳动者同意的,就是协商一致解除,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企业给经补金。
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记者:
普通劳动者维权渠道有哪些?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纪世:
1.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现在我市已经统一整合至12345服务热线,可以通过热线反映问题;2.对欠薪以及未缴纳社保等问题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3.发生争议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经过仲裁后如果认为权益还是没有被保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现场提问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各位发言人对有关情况的介绍,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本场发布会的关注与支持,请大家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