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10场)
时间地点:2026年05月20日 葫芦岛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法院
发 布 人:市法院政治部主任金丹,立案一庭庭长焦娇,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钟金芹,执行二庭副庭长张斌
主 持 人: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 赵利娜
文字实录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发布会第十场,高兴邀请到市法院政治部主任金丹女士,立案一庭庭长焦娇女士,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钟金芹女士,执行二庭副庭长张斌先生, 他们将向大家介绍市法院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持续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同时,本次发布会还邀请了企业代表参会。欢迎各位的到来!
下面,首先请金丹女士介绍情况。
市法院政治部主任金丹: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企业的体验是最直观的评价;司法服务的实效,关乎法治环境的公信力,市场主体的感受是最有力的检验。2025年以来,全市法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立审执”全链条司法服务,创新举措、精准发力,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向全社会释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
回顾2025年,我们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强化审判职能、攻坚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
在惠企服务方面,我们精准发力、提质增效。开展“暖企护企”专项行动,设立大项目、央国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四大法治服务专班,建立“双联络员”机制,推动司法服务从“事后化解” 向“事前预防”延伸。全年走访在建项目、企业、商会116家,提供法律建议104条,办结涉企法律问题20件。深入58家瞪羚、雏鹰等优质成长型企业开展“面对面”走访调研,找准司法服务与企业创新发展的结合点、发力点,助力企业行稳致远。聚焦合同风险防范、股权争议化解、劳动用工规范等高频法治需求,联合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开展专项培训,覆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200余家。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编发《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提示手册》,引导企业精准识别法律风险、主动做好事前防范,助力打造无讼项目、培育无讼企业。
在履行审判职能方面,我们聚焦重点、筑牢屏障。开展知识产权“八个一”系列活动,联合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共同签署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协同保护意见,护航本地名优产品,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挥破产审判救治功能,清结强制清算与破产积案20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创新运用“预重整+重整”模式帮助恒泰热力公司脱困,为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树立样本。深化军地司法协作,创新推出“121”涉军维权模式,相关做法获《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形成全国典型经验,切实筑牢营商安全稳定基石。
在攻坚突出问题方面,我们靶向发力、破解难题。清理存量积案,全年清结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383件,建立审限动态预警机制,缩短企业诉讼周期,保障公平正义及时兑现。规范司法鉴定,鉴定案件同比减少257件,鉴定周期同比缩短13天,鉴定费用同比下降45%以上,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诉讼负担。畅通执行堵点,开展“百日攻坚”执行行动,执行完毕案件4350件、到位金额5.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和12%;创新“法税协作”机制,处置涉税案件30余起,追缴税款4.15亿元,化解涉税争议13起,打通胜诉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
2026年,我们立足前期工作成效,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全力打造“司法服务方便快捷、司法质效大幅提升、司法成本有效降低、司法生态明显改观”的营商环境升级版。
一是开门纳谏,以“零容忍”态度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广开言路收集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召开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话交流会,面对面听取改进建议。同时,联合市工商联,向全市2000余家企业、1500余名人大代表、334名政协委员、347名律师发送公开信,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投诉渠道,确保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针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我们靶向发力、精准破解,针对立案环节诉讼费“边退边积”问题,扎实推进退费与催缴工作,提升退费效率;针对“联系法官难”问题,制发工作规范,更新审判执行团队通讯信息,设立总联络人和紧急联络人,确保群众诉求“有人管、有人接、有人办、快回应”;针对执行环节“周期长、处置慢、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推出压缩执行周期、规范查扣冻措施、加快案款流转等20项务实举措,切实提升执行质效。
二是系统谋划,构建“保姆式”高效工作格局,推动服务提档升级。我们强化高位推动,成立由院长牵头的“营商环境建设专班”,配备33名中青年业务骨干,实行扁平化指挥和周调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落地。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法院《2026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任务行动方案》,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审判管理、司法服务等6个环节,细化分解36项重点任务,推动工作模式由“被动受理”向“主动服务、靠前服务”转变。同时,创新建立“涉企案件院长调解机制”,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机制运行以来,两级法院院长调解案件281件,调解成功180件,调解成功率64.06%,切实减轻企业诉累、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强化履职,打造全链条审执品牌,筑牢司法保障防线。在立案环节,我们设立涉企服务窗口,变“指引办”为“帮着办”,推行容缺受理,优化诉讼费网上退费流程,构建涉企诉讼“快车道”与“暖心港”,让企业立案更便捷。在审判环节,我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破产救治,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脱困重生。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源头化解,今年截至目前,一审行政案件收案84件,同比下降30%,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初显。在执行环节,我们坚持刚柔并济、提速增效,同步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助力失信企业重返市场。近期,我们组织“大干70天”执行行动,重点攻坚涉企、涉民生、根治欠薪等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提质效优服务、强供给惠主体,着力破解制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堵点难点问题,持续优化“立审执”全链条司法服务,让每一家企业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为葫芦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司法动能。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谢谢金丹女士。下面请钟金芹女士发布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市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钟金芹:
案例1:“一揽子”化解超亿元建设工程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建设公司、B开发公司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争议,争议标的金额超1亿元,双方在工程价款、工程量等核心事项上分歧巨大。诉讼时,A建设公司垫付巨额施工款后,受下游供应商、施工队催款压力,资金链濒临断裂。B开发公司因A建设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资产被冻结,无法正常经营,同样陷入生存困境。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剑拔弩张,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本案若径行判决,不仅审理周期长,还会加重双方企业诉累,不利于企业经营和区域营商环境稳定。
【调解结果】
案件受理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本案办理工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涉企案件院长调解工作机制,由院长担任调解专班组长,抽调骨干力量专班攻坚、精准调处。院长亲自统筹督办、靠前指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判案情,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先后六次接待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专班获悉双方存在另案诉讼,本着“一揽子解决”的思路,将两案合并考量,一方面,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厘清权责;另一方面,积极居中协调,促成关联案件一并和解息诉。经反复调解疏导,双方就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就另案诉讼也达成全面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标的额超亿元、双方矛盾激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充分发挥院长牵头抓总作用,经多轮调解,促成双方就本案及关联案件全面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既刚性保障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权益、稳定供应链,又柔性为开发公司纾困、盘活资产,实现“保债权、稳企业”双赢。纠纷化解后,案涉工程得以解封验收,从而保障业主顺利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建设方回款后,农民工工资及材料商款项均得以兑付,亦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供应链稳定,切实以司法“硬担当”,优化营商“软环境”。
案例2:赵某与F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F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复制F公司账册文件等资料,遭拒。F公司称赵某长期负责公司具体经营,充分知晓公司情况。因经营分歧,赵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F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不存在犯罪事实。F公司认为,赵某查阅、复制公司资料存在不正当目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专门权利,受到法律保护。F公司认为赵某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缺乏直接、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赵某按法定程序提出查阅申请,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赵某申请查阅的资料较多,为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各自权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一审法院在对查阅、复制资料的范围、方式、时间及地点均作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支持了赵某的诉请。
F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得随意扩张。F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反映出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纠纷,恰能说明双方已就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陷入僵局,故赵某起诉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特定事实基础。F公司辩称赵某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但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赵某查阅、复制公司资料必然会损害公司权益。而且,一审法院已就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时限与地点均作出具体要求,既可保障赵某的基本股东权利,亦能保障F公司相关资料的安全。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核心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必须严格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或者通过内部规定等设置障碍。本案通过对查阅范围、方式、时间、地点的明确限制,既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又兼顾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为同类案件妥善平衡股东权益保障与公司正常运营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裁判思路。
案例3:H公司与Z公司、王某、孙某、郑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H公司与Z公司、孙某、郑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Z公司、郑某、孙某应共同向H公司给付居间费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义务。2025年4月,Z公司向王某转账110万元,摘要标注为“借款”。H公司认为,王某与Z公司并无真实借贷关系,Z公司该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Z公司在对H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向王某转账110万元,该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已影响H公司债权实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撤销Z公司向王某转账的行为,王某须及时返还上述款项。
Z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向王某转账110万元转账,双方没有借贷合意的凭证,又与银行转账备注相悖,内部记账凭证无相关人员签章,资金流水亦无法形成完整借贷闭环,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Z公司逾期拒不偿债,却无偿转出大额资金,致使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撤销权法定要件已然具备。H公司申请撤销的金额未超出到期债权范围。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范例。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与主体关联关系,依法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逃废债行为,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得利”的鲜明导向,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对司法公正与交易安全的信心,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4:X公司与S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X公司与一家市政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更换市政管线。X公司的经营者老李(化名)为履行合同采购了一批管材,已放置到对方院内。不料合同签订不久,该市政企业就改制了,主管部门和上级法人屡次变化,负责人也几经更换,最终由S公司接收。X公司承揽的更换管线项目搁置了,合同未能继续履行。X公司几经找到改制后的承接企业S公司,但接收企业现管理人员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均不了解,交涉无果,X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给付材料款。
【裁判结果】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市政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注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防止争议久拖不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合同,S公司给付X公司材料款111384元及利息。
S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X 公司系小微民营企业,经营规模有限,涉案十余万元材料款对其日常周转影响较大,该款项纠纷长期悬而未决,已严重制约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且案涉材料采购确系为履行涉案合同所需。二审法院坚持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导向,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准助企纾困工作定位,最大限度降低诉讼程序对双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院领导统筹推动及承办法官细致沟通下,最终促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企业改制过程中,合同主体注销下合同解除的认定规则,为合同主体注销导致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认定提出了清晰指引,避免了当事人因主体灭失陷入长期争议僵局。同时,本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摒弃机械司法,以柔性司法方式高效处置商事矛盾,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切实兼顾了法理、情理与企业发展需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实践支撑。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谢谢钟金芹女士。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先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请记者朋友们举手提问。
葫芦岛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发布会中提到了“涉企案件院长调解机制”,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该机制的运行情况及成效?
市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焦娇:
“涉企案件院长调解机制”是我们立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破解企业诉讼痛点的核心举措。具体做法:一是组建调解专班,筑牢机制运行根基。我们专门成立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任负责人的院长调解专班,明确专班职责的核心是统筹、协调与督导涉企案件调解工作,整合审判骨干力量,确保每一起纳入调解范围的案件都能得到高效、专业的推进。二是明确调解范围,回应企业核心诉求。明确划定调解范围,重点覆盖对行业或区域发展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多起关联诉讼的纠纷,以及执行程序中和解有利于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件,精准对接企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避免调解工作泛化,确保有限资源用在关键处。三是贯通全流程服务,提升企业诉讼体验。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当事人均可通过案件承办部门、12368诉讼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服务二维码等多种方式,申请院长调解服务。调解专班严格遵循自愿合法、优化服务、实质解纷的原则,靠前对接企业,以保障经济为导向,力求“一揽子”解决矛盾。四是规范调解工作流程,保障调解质效。开展调解工作时,专班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合议庭了解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确保调解方案合法合规、贴合企业实际;针对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联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力量参与协同调解,提升调解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调解成功后,及时制作并送达调解书,同步衔接后续履行事宜,确保纠纷真正化解、不留隐患。该机制运行以来,两级法院院长调解案件281件,成功调解180件,调解成功率64.06%。通过这一机制,不仅高效化解了一批涉企疑难纠纷,大幅缩短了企业维权周期、降低了维权成本,更联动多方力量形成了商事纠纷化解合力,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助力规范市场秩序。
葫芦岛日报记者:
请问在立案环节,法院如何保障企业诉讼便捷性?针对企业诉讼,有哪些“减负担、提效率”的做法?
市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焦娇:
聚焦企业诉讼便捷性需求,我们在立案环节多措并举优化服务,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一是持续优化诉讼服务模式,提升便捷度、降低时间成本。我们为企业开通涉企诉讼专属绿色通道,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容缺受理”和线上立案服务,落实“首问责任”,主动为企业提供风险告知、诉前保全等前置服务,大幅缩短立案周期,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和等待时间。同时,建立商事调解室,深化法院+工商联+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机制,对适宜调解的涉企纠纷优先引导柔性化解,避免诉讼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从源头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目前,我们的诉讼服务满意度88.56%,切实提升了企业的诉讼服务体验。二是推广诉答文书示范文本,规范流程、降低沟通成本。我们积极推广诉答文书示范文本,明确起诉状、答辩状等核心诉讼文书的标准样式。为解决企业因诉讼文书不规范导致的反复修改、耗时耗力问题,安排专人引导企业规范提交材料。2025年,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达到99.70%,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达到42.60%,有效避免了文书瑕疵带来的沟通内耗,既降低了市场主体的沟通成本,也稳定了市场主体诉讼预期。此外,我们优化诉讼费网上缴纳、退费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进一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真正实现企业诉讼“省心、省时、省钱”。三是深化纠纷源头治理,凝聚共治合力、减少关联诉累。针对2025年以来辖区物业类纠纷攀升、类型化诉讼多发问题,我们主动靠前开展源头治理,为物业企业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我们对接住建部门建立“物业纠纷调解衔接机制”,明确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等原则,结合“百名法官与百名社区(村)书记结对子”活动,将调解网络延伸至基层,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搭建一站式调解平台,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为类型化纠纷批量高效化解筑牢基础,减少物业企业关联纠纷诉累。
葫芦岛新闻网记者:
请问法院在推行“活封活扣”善意执行举措中,有哪些典型案例或具体成效,能体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保护?
市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张斌:
我们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行“活封活扣”等一系列工作举措,旨在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这也是我们护航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实践中,我们将该举措贯穿涉企执行案件全过程,结合不同案件实际精准施策,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住企业“造血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财产保全及劳动争议类案件中,我们坚持“能活不封、能缓不冻”,为企业留足经营空间。例如,建昌法院在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针对某企业涉案的60万元资产,未采取简单查封扣押措施,而是依法适用“活封”方式,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管下合理使用该部分资产开展正常经营,为其按期履行债务、清偿债权奠定坚实的履约偿债基础。例如,南票法院在某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考虑到企业经营困难,暂缓冻结企业基本账户,通过释法说理、多方协调,促成企业自动履行义务,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企业因账户冻结陷入停产困境。
在商事纠纷执行中,我们创新方式方法,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理念破解执行难题。例如,龙港法院在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已支付案件本金,但因经营困难拖欠利息,申请人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执行法官考量到账户冻结将直接导致企业停运、失去还款能力,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沟通,向企业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企业当场结清利息,案件圆满办结。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苗圃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货款,被执行人资金周转困难,法院未简单查封企业资产,而是通过“一张网”执行系统查明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依法协调异地法院协助扣划,既顺利兑现申请人权益,又避免了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成功化解“三角债”困局。
我们通过“活封活扣”及相关善意执行举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企业盘活资产、恢复活力。同时,我们将“活封活扣”与信用修复、执行节点公开等举措相结合,引导企业主动履行义务,传递“惩戒与引导并重”的司法导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为企业发展松绑减压,用司法温度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注入力量。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员赵利娜: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现场提问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各位发布人对有关情况的介绍,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本场发布会的关注与支持,请大家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