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0〕6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工改小组办发〔2019〕1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9〕60号)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绘中介服务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内容

  本制度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多项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多测合一”业务包括:规划和土地核实测量(含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绿化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三、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不含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四、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实现统一标准、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做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机构服务水平、提高测绘成果质量,达到简化办事程序、缩短作业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

  五、责任分工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各部门应按责任分工,通力合作,建立起联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多测合一”工作的配套文件制定和指导、技术服务和培训、测绘成果复核、平台数据更新和共享应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多测合一”的信息系统建设经费、设施设备采购经费、培训服务经费、日常监管经费等的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多测合一”平台的维护工作,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的行政许可阶段对“多测合一”业务告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并对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测合一”业务告知工作进行指导。

  六、资质要求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和条件:

  (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参加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多测合一”业务的学习培训。

  (三)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未入名录库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禁止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七、工作流程

  (一)提前告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的行政许可阶段就“多测合一”业务告知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须知》。

  (二)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测绘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在葫芦岛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专区中“多测合一”平台上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内选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统一制式的“多测合一”测绘合同。

  在选择受托对象时,建设单位应关注受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各专项测绘所需的测绘资质类别和可承担的业务规模。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严禁低于测绘成本、超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三)项目备案。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将“多测合一”测绘合同在“多测合一”平台上备案,平台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相关部门。

  (四)测绘作业。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进度、测绘类型的不同专业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在不同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分别测绘,分专业出具测绘报告。如有必要,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五)成果复核。受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测绘成果质检,报建设单位验收后,提交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复核。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应在本制度规定的复核时限内完成复核工作。

  对不合格的测绘成果退回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并质检,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提交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再次复核。

  (六)成果推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对测绘成果复核合格后,推送至“多测合一”平台供相关部门共享利用。

  涉密测绘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七)项目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行政许可进行建设的,整改完成后应补充测绘,测绘成果应进行质检、验收和复核。

  (八)重选机构。测绘合同终止的,建设单位向“多测合一”平台上传情况说明后,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重新选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八、复核时限

  (一)规划和土地核实阶段测量成果复核。

  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6个工作日;1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的10个工作日;30万平方米以上的15个工作日。

  (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绘成果复核。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复核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时限内。

  九、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揽的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在“多测合一”平台上进行公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市自然资源局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应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日常管理。一是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检,未被抽检的项目需进行规范性检查(成果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被抽检的项目在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外业核查(成果数据是否与现场一致);二是加强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对信用不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列为重点对象,对测绘成果在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外业核查;三是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通知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其承接使用财政资金的“多测合一”项目;四是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且情节严重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将其移除“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为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应加强成果验收,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应强化质量复核。

  “多测合一”平台上应开通评价功能,供相关部门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项目的质量、时效、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十、责任追究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时间: 2020-06-28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