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行政机关监管信息归集公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行政机关监管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监管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和管理工作,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强化信用约束,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7号)等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公示即监管、监管即服务的理念,坚持依法监管、寓管于服,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把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作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归集公示监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均应当公示。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归集公示监管信息工作,负责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应用指导。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第六条 监管信息应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归集公示,按有关规定需在其他平台公示的,也应依法公示。
第七条 行政机关,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产生的监管信息按如下期限进行归集公示。
(一)检查任务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二)检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
(三)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
(四)其他监管信息自产生之日起20日内公示。
需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检查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公示检查计划等信息,检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对本办法发布前产生的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监管信息,原则上应进行补录。
第八条 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各类监管信息的公示时限由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设置。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原决定作出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撤销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现其公示的监管信息不准确,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示的监管信息不准确的,产生该监管信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公示的监管信息有疑问的,可向产生该监管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归集公示责任追究制度,产生监管信息的行政机关对已公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询使用监管信息,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等管理手段,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科学高效监管。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履行行政机关相应行政职权的组织公示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