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本目录结合葫芦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为依据制定。《目录》中“禁止”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国家规定可豁免使用的,按相应规定执行;“限制和控制”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市内主城区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其余区域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未列入《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仅以符合国家标准的形式进行流通。
一、责任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信用体系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
三、规划要求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产业规划的要求。
四、特定区域
位于本市的产业园区、高校及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维,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集中储存建设的,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履行相关手续。
五、隐患排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和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方案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年度督办治理计划,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六、本质安全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度,新建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还应设计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
七、集中交易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宜逐步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存储和运输的,应将有关购买、销售、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信息实时输入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管系统。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的集中交易市场及入驻经营企业应严格划分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严禁仓储与经营混杂,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混存和分装危险化学品。
八、储存环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间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九、使用环节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许可。使用量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所在的行业、领域,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向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报送。负有危险化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责任保险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防灾防损。
十一、电子标签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附件:1.禁止类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