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转、改”
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海洋涉渔“三无”船舶“转、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海洋涉渔“三无”船舶
“转、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加强渔船管控,根据《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海洋养殖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渔船字〔2018〕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提高海洋渔船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生产秩序,防范和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
按照申请单位承诺、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原则,养殖渔船必须具备规定要求的养殖渔船证书证件。原则上,44.1千瓦以下涉渔“三无”船舶可“转、改”为养殖作业渔船,44.1千瓦及以上涉渔“三无”船舶可“转、改”为养殖看护渔船。
三、“转、改”对象
2020年葫芦岛市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中自行处置和集中管控的“三无”船舶。
四、“转、改”范围
符合渔船检验规定的涉渔“三无”船舶。
五、工作办法
(一)航行和作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
2.检验合格,具有有效的渔船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300千瓦及以上的养殖渔船还须有油类记录簿。
3.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和职务的船员证书。150千瓦以下渔船的船员须持有技术训练证书;150千瓦以上渔船的船员还须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等四项专业训练证书。
4.按规定清晰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
(二)检验办法。
涉渔“三无”船舶“转、改”为养殖渔船时,应按下列办法办理渔船检验:
1.由专家评估组对涉渔“三无”船舶的建造结构、稳性等进行测算,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通过安全评估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渔船检验规范进行检验,通过检验的“转、改”为养殖渔船。
(三)登记办法。
1.申请登记的企业(公司)和个人,必须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人与上述证书登记所有人应一致,对海域使用承包人、承租人申请暂不予受理。
2.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3.一本《养殖证》可以拥有多艘养殖渔船,但一艘养殖渔船不能隶属多本《养殖证》。
(四)匹配制度。
要按照“控制总量、保证质量”的原则,控制海洋养殖渔船规模。其中:
1.底播养殖。底播养殖控制在每150亩匹配1艘养殖作业船舶、每1500亩匹配1艘养殖看护船舶。
2.台(筏)式养殖。台(筏)式养殖控制在每100亩匹配1艘养殖作业船舶、每1000亩匹配1艘养殖看护船舶。
3.一个养殖单位养殖面积不足一个匹配单元的,按一个匹配单元计算。
六、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新登记海洋养殖渔船申请表》和《承诺书》及相关有效户籍证明,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海域使用面积,已拥有海洋养殖渔船情况,并根据海洋养殖渔船规模与养殖面积的匹配制度出具初审意见,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及有关材料办理渔船检验和产权登记手续。
七、管理规定
(一)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船检验和产权登记手续的海洋养殖渔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纳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进行管理,其数量、功率作为总量控制的依据。
(二)禁止以养殖渔船名义“转、改”海洋捕捞渔船。
(三)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时刻紧绷渔船安全监管的“弦”。一是要严把渔船检验关口。从船舶试验到运营检验,从船舶构造到重要船用产品,必须严格把关,强化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渔船安全底线。二是要落实渔船船东和船长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及搭载养殖作业人员,不得超员;作业范围只限于《养殖证》中核准的作业区域;不得配备捕捞作业装置及设备;不得从事渔获物等货物运输活动;加强渔船编队生产,提高渔船应对防范恶劣天气和自助自救能力。三是要严格落实执法机构监管责任。严防渔船超风级、超航区出海生产作业,严厉打击超载行为,严格海洋养殖渔船作业区域及作业方式;集中开展渔船“三超一违”以及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尤其是船长、轮机长等主要职务船员无证上岗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以陆海结合、突出海上检查的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船员持证率的提升;严禁海洋养殖渔船以护海、清滩等名义到养殖区外的公共海域或者携带作业网具从事非法捕捞以及从事海上运输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