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1〕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12369;

  (二)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

  (三)电子邮件:hldhjjbjl@163.com;

  (四)来信来访:龙港区龙湾大街24号。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举报人举报时还可以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第七条 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7.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6.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7.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举报有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4.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

  5.规模化畜禽养殖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举报线索须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早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条 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一)举报线索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档次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奖励资金。

  (二)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在举报人被告知奖励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举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授权他人的领奖委托书以及被委托领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以及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奖举报的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同时废止。

时间: 2021-02-18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