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葫芦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1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美丽葫芦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的思路,各污染物协同控制,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坚守环境安全底线,推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绿色转型发展,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坚守辽西走廊生态屏障。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坚决扛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上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2.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以实际行动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以污染防治攻坚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3.对标“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市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保铁军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各项指标任务在“十三五”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改善、稳中有进。
(二)具体目标。
按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归纳为“11+2+N”项任务。
“11”即11项约束性指标。具体为全市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国考断面河流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比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氮氧化物减排量、化学需氧量减排量、氨氮减排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量。
“2”即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省级环保督察迎检整改工作。
“N”即饮用水源地水质、近岸海域优良水质、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等工作指标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主要任务。
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绿色转型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台账,摸清碳排放底数,将重点行业碳排放纳入全市统计体系。遏制高能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提升重点企业升级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大绿化力度(市自然资源局),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促进重点行业率先实现碳达峰(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市自然资源局)。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提升环境品质,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继续开展创建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蔚然成风(市委宣传部)。发展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创建节约型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创建绿色学校(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绿色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绿色家庭(市妇联)、绿色商场(市商务局),推动绿色交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
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确保2021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1.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2.实施散煤替代。优化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研究制定我市散煤替代指导意见,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清洁取暖为主线,推进散煤治理。到2021年底,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和抽检,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城市禁燃区内严禁销售散煤(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推进秸秆、冥纸冥币、烟花爆竹管控。继续实行秸秆全面禁烧,开展春秋两季秸秆焚烧管控集中强化监督。采取“人防”加“技防”方式,建立秸秆焚烧监控体系,全面消灭秸秆焚烧火点(市公安局)。建立秸秆综合利用考核机制,量化秸秆综合利用考核指标,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令,主城区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点区域全面禁放(市公安局),城市建成区禁止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市应急局)。对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商贩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禁止在城区焚烧冥纸冥币(市行政执法中心),加强对生产源头和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依法取缔经营冥纸冥币行为(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4.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新冒头的“散乱污”企业,巩固整治成果。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省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制定2021年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和治理时限。开展二氧化硫专项整治行动,“一厂一策”,精细化管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夏病冬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市生态环境局)。
6.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1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定期调度。2021年,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完成省考核指标,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省统一部署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减少污染物跨区域影响(市生态环境局)。
9.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全面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确保11个国考断面全部达标;省站监测9条入海河流全部消除劣Ⅴ类水体,水质不低于2020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1.持续推进水资源、水生态保护。进一步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增加好水、增加生态用水,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落实河长制(市水利局),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加强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保护修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2.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实施排污口“一口一档”“一口一策”(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市水利局)。推进工业点源治理,开展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以石化、医药、印染、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为重点,排查企业工业废水直排入管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推进乡村垃圾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禁止垃圾进入河道(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实施生态基流放水(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整治畜禽养殖粪污直排入河(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河道内无序违规截水问题(市水利局),加大对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因地制宜对硬质河湖岸进行生态化改造,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市水利局)。
3.加强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源(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清单,分批次启动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千吨万人)水源地风险源排查与整治,10月底前完成重点问题整治任务,实现预防、整治、应急“三统一”。对近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3次专项行动、水源地审计、水源评估等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环境问题不反弹。对青山水库临界超标问题,要制定达标方案并开展整治。乌金塘水库改为工业水源,管控标准仍按照饮用水源地管控,治理标准不降低。深入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重点乡镇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勘界立标,提升乡镇级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市生态环境局)。
(三)深入开展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1.建立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实现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管理,推进湾长制常态化运行,推动“美丽海湾”建设(市生态环境局)。
2.推进海洋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强化海水养殖废水污染物控制(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开展海上环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船舶污水处置(葫芦岛海事局)和海港码头污染防治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五里河、连山河、兴城河等3条城市辖区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市生态环境局)。
3.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总氮排放管理台账(市生态环境局)。
4.进一步加强海洋牧场、人工渔礁建设,持续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市农业农村局),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开展整治修复,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9.4%(市自然资源局)。
5.加强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葫芦岛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处置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加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持续开展化工园区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
6.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市自然资源局)。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市生态环境局)。
(四)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1.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集成与上报,推动调查成果应用,印发优先管控地块名单(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完成葫芦岛市龙港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
3.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市农业农村局)。
4.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下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
5.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组织第二轮5家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整治验收,完成第三轮4家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整治(市生态环境局)。
6.围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和常态化监管,加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管理和风险管控,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准入、严格评估评审、定期调度通报、跟踪督查整改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7.加强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土壤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完成地下水考核点位优化增补工作。6月底前,对地下水水源补给区开展排查整治,地下水点位考核极差比例不提高。推进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
(五)深入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
1.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置设施布局,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利用,继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农户卫生厕所改造,推进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
3.因村施策,推动实现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完成全市27个建制村“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并稳定运行,同时推进2021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完成省定考核任务(市生态环境局)。
4.强化种植业污染防治。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省定要求(市农业农村局)。
5.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省定要求。推广大水面生态增养殖,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市农业农村局)。
6.推进农膜、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行动(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定期调度(市生态环境局),着力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
(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1.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省考核指标,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推进县(市)区公共交通车辆清洁化改造(市交通运输局)。
2.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数量达到省考核指标(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比例不低于保有量的5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4.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验和强制维护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5.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21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市注册的“冒黑烟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6.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7.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作。持续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对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全覆盖监督抽测(市生态环境局)。
(七)深入打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1.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组织开展2020年危险废物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市生态环境局)。
2.制定实施《全市危险废物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3.强化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监管,做到医疗废物应处尽处、日产日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强化主体责任,通过环委会、整改办机制,统筹推进各项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落实资金保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利用新增债券、财政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整合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工作。
(三)严肃责任追究。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与市环委会、市环保整改办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发现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新型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