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编制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组成
2.2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职责
2.3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应急专家组组成和职责
2.5县(市)区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职责
2.6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2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3.3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建设
3.4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4.3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建设
6.2应急资金
6.3应急物资
6.4通信保障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6.6监督检查
7预案管理与更新
8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葫芦岛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市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小型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承担域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处突工作。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指挥部下设若干职能工作组,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承担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与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职责,由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托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承担地质灾害的防范、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是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与处置的专业支撑力量。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工作运行体系架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中央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市教育局: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转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抢险物资的紧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市民政局:做好灾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管理机构地质灾害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指导县(市)区做好所辖园区的预警信息发布、避险、转移、安置和警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普通国省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A级景区主管部门组织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配合A级景区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指导所辖旅游景区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信息发布、避险、转移、安置和警示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人口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配送。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对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葫芦岛军分区:根据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国家电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负责灾区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设立本级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专项指挥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县级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级别,组织开展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救援主体不因上级领导或者工作指导组临场指导而发生变更。
2.2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和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迅速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5)指导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3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和各县(市)区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总、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应急防治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5)负责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文件和简报;
(6)承担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专家组组成和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局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政治素质好、熟悉地质灾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发展趋势,为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组织防灾和指挥联合行动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协调相关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处置决策建议;参与制定处置行动方案;协助开展灾损评估等。
2.5县(市)区地质灾害指挥部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通常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通信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救灾核灾、交通运输保障、气象保障、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后勤保障、善后安置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或者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统一收集现场各工作组情况,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会商、召开现场会议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上传下达和督办议定事项;做好与省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对接,提报请示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由自然资源和应急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定现场具体处置与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调运应急物资、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驻军兵力救援需求等。
(3)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医疗人员和物资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转运输送、心理辅导等工作;负责灾区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防范控制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做好现场指挥与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灾区公用通信恢复工作。
(5)电力保障组。由电力部门牵头,做好灾害现场处置临时用电保障;组织专业力量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设备的修复抢通工作。
(6)治安保障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在灾害现场合理划分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做好现场的隔离警戒及事发地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控等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7)物资保障组。由应急、发改、工信、农业、商务、粮食物资储备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依托相关企业协调做好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现场抢险救援需求。
(8)救灾核灾组。由应急部门牵头,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核查、报送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9)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做好灾害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运力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调度;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通工作。
(10)气象保障组。由气象部门牵头,做好气象监测预警等工作,及时会商和发布气象决策信息,为灾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11)新闻宣传组。由宣传、网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做好灾害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宣传报道;依法、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协调做好新闻媒体服务保障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导控等工作。
(12)调查评估组。由承担灾害调查职责的相关部门牵头,做好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等调查评估工作。
(1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做好现场指挥部运行和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14)善后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做好殡葬、安置、补助、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重建等相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指挥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或减少现场工作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确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群专结合的监测;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村屯、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应急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3地质灾害专项机构建设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4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省、部互联互通。逐步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速报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可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必要时,可直接报省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在获知灾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越级上报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县(市)区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速报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救灾措施。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省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派出工作组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开展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调查评估
市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基础上,汇总后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等。
5.3灾后重建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建设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市内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专业单位为技术支撑,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3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通讯保障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建设中的信息畅通。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自然资源局、新闻媒体要积极向市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地质灾害专项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6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8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