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3〕1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葫芦岛市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办理办法》《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人民法院未确定应诉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由政府分管领导指定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指导、备案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指导、备案及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承担法制职能的科室负责本部门、机构出庭应诉的综合协调及向本级司法局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 出庭应诉范围、分工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七条 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出庭应诉案件。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同时向市、县两级司法局备案。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该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该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本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至少1名应为本单位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由政府所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但依法以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办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安排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出庭应诉。

  第三章 出庭应诉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司法局代本级政府管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日常工作,办理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报批及应诉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自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及出庭应诉负责人名单报送同级司法局备案;市、县两级政府分管领导指定应诉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由其全程负责该诉讼案件。对群体性、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应诉案件,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涉诉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报送同级司法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以及败诉案件原因分析、生效判决执行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制度。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按照每季度统计、半年通报的方式,定期通报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庭审观摩长效机制。

  市、县两级司法局应当每年选取1—2件典型案例,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庭审观摩。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本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其他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庭审观摩。

  第四章 应诉准备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涉诉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应组织和参与涉诉案件的答辩、收集提交证据和庭审陈述、质证、辩论等内容,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主动与法院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同诉讼相对人积极做好和解、化解纠纷工作,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司法局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个案跟踪督导。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司法局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必要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也未委托相应工作人员

  出庭应诉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应诉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受到司法制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25日印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市政府令第174号)同时废止。

时间: 2023-04-10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