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4〕1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紧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和协调配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督在日常、抓在经常、考在平常,推动工作措施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就本年度考核工作设置具体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

  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指标设置遵循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的原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具体考核要点如下:

  (一)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落实“党政同责”、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对产地环境、食用农产品和粮食、生产经营质量、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等。

  (三)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情况以及围绕年度治理指标实施的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情况等。

  (四)即时性工作:年度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省、市食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加分项: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认可、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六)双倍加分项:食品监管工作得到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认可、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获得加分的。

  (七)减分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

  (八)双倍减分项: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本年度考核中被减分的。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8月31日前,市食安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照省级年度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市级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审依据。

  (二)年中评价。市食安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半年考核,督促指导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可作为年终考核评审依据。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综合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的抽检、监测等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价,提交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审。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佐证材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意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及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 等级评定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不超过1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运行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或未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一)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根据职责,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区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2名及以上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对各县(市)区和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一名等情形的,由市食安委视情况或授权市食安办视情况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食安委主要负责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考核成绩下降幅度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约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县级食安办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将责任涉及的县级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约谈范围。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9-10 来源: 政府办 责任编辑: 李楠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