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2.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2.5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救助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省或相邻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葫芦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指导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统筹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应急救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葫芦岛火车站、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1)市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市商务局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市委社会工作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
(3)市委网信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5)市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6)市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或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军工企业,参与救灾工作。
(8)市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9)市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10)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对防灾减灾救灾所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宣传。
(11)市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13)市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14)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环境应急处置信息及处置建议。
(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6)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市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市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在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负责积极配合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17)市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18)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将符合标准的受灾农户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对特别严重、急需帮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后补程序。确保在政策扶持下防止返贫。
(19)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
(20)市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市内外国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
(21)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A级以上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市卫生健康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23)市应急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2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25)市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6)团市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
(27)市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28)市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9)市慈善总会:在市政府决定开展的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中,依法开展社会捐赠,接收并协助捐赠主管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葫芦岛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军、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31)武警葫芦岛支队:负责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受灾人员,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3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33)市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4)葫芦岛海事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醒、指导商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在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下,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35)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36)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7)葫芦岛火车站: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38)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各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各县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减救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地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提出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和市下拨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运行机制
市防减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防疫、道路交通保障、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市应急局牵头,成员由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葫芦岛海事局、葫芦岛火车站、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汇总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灾情统计和报送工作。
(2)转移安置组。市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生活救助组。市防减救灾委统筹指导和协调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葫芦岛火车站、葫芦岛军分区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生活用水、燃气等保障;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灾后灾区医疗救助、药品供给、防疫消杀和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为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道路交通保障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武警葫芦岛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提供必要交通工具;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力量输送、受灾群众转移、应急物资运送等道路和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应急力量对灾损道路和桥梁等抢修抢通。
(6)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武警葫芦岛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葫芦岛海事局、市水利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以及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按照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预案要求,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必要时经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或指导相关地区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
2.5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应急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医疗防疫、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冶金工贸、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住建、消防、渔业船舶、应急救援、法规宣教、科技与信息化、森林草原防火、地震地质灾害、防汛抗旱等防减救灾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对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海事、应急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协调有关部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结合实际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各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灾情信息及其他相关数据。
4.1灾情信息报告
(1)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接到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级党委、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3)灾情稳定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县级党委和政府、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必要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5)对于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6)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对于启动国家响应的每5日续报一次。
(7)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8)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公益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三级响应由市防减救灾委协调指挥,四级响应由市防减救灾办协调指挥。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40万人以上。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防减救灾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储备部门为灾区分配中央、省或紧急调拨市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葫芦岛火车站、葫芦岛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队伍、民兵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应急局视情申请省应急厅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做好灾区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商务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等活动,市民政局委托市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做好救灾募捐相关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防减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会,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有关专家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实地现场指导。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储备部门为灾区分配中央、省或调拨市级生活救助类应急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葫芦岛火车站、葫芦岛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和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视情申请省应急厅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救灾募捐等活动,市民政局委托市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做好救灾募捐相关工作。
(8)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发布信息。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市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葫芦岛火车站、葫芦岛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视情申请省应急厅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市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实地现场指导。市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及时发布信息。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储备部门紧急调拨市级以上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视情申请省应急厅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葫芦岛军分区、武警葫芦岛支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做好灾区保障。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国网葫芦岛供电公司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受灾地区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向相关地区通报,所涉及地区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根据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市级以上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应急局按照中央、省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申请中央、省资金补助方案和市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上报需中央、省支持补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审核市本级补助资金,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及时下达中央、省和市本级补助资金。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统筹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2)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要求,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地区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4)根据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和下达市级以上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5)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1)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市以上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和市预算内投资。
(4)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5)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结合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情况,市、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申请动用预备费,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6)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中央、省和市自然灾害救灾等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7.2物资保障
(1)充分利用现有市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的市级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签订运输车辆保障协议,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储备、统筹调拨、实物补偿、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健全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应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积极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应用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消防救援等方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2)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市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1)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2)组织开展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市应急局加强对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动态完善预案。
(4)市防减救灾办协调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及相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市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