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4〕19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3环境应急专家库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防

  3.2预警工作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4.3信息通报

  5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机制

  5.2应急响应程序

  5.3响应终止

  5.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5安全防护

  5.6后期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人力资源保障

  6.5交通与运输保障

  6.6技术保障

  6.7机制保障

  6.8医疗保障

  6.9维护社会稳定

  6.10环境责任保险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水平,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葫芦岛市,应由葫芦岛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针对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两级政府及部门各司其职、分级指导、分级处置。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在市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实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优势,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快速反应、及时报告。积极鼓励开展相关环境应急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市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统筹调度和多向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和征用,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1)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并公布,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所辖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本预案进行编制,与本预案形成联动,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葫芦岛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新闻宣传,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环境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4)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供应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指导做好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影响的监测,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沼泽湿地、沙化土地的生态修复;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陆源污染江河事件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市)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收集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或机具设备支持。

  (14)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土壤环境、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评估确定和农业生态修复;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6)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与渔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负责水产养殖、渔业船舶、渔港环境整治及污染防治工作。

  (17)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及时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9)市应急局: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救助;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地震信息。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期间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等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21)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条件允许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24)葫芦岛海事局:配合做好海洋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5)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26)中国电信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工作。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1)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全市应急资源信息;

  (2)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5)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1.3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等具体工作组。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国家或辽宁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国家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到位前,市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应急局、葫芦岛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或污染物预测结果,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电信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移动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科学防控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8)调查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葫芦岛海事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督促有关措施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9)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2.2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式建立健全。鼓励相邻、相近的地区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环境应急专家库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葫芦岛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维护和更新。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防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及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县级应急、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发生在市外的自然灾害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研判,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工作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专家组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3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快速响应。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2)信息跟踪。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5)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

  (6)加强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舆论引导。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不属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通报该情况的单位反馈;属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市、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5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县级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污染蔓延扩散,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事发地县级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同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进行先期处置,省指挥部到位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员进行指导。

  5.2.3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储、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此外,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可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和方案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小凌河(女儿河)、六股河、烟台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结合《葫芦岛市小凌河(女儿河)“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六股河重点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烟台河“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要求,通过设置的拦河坝或临时修筑的拦截坝先期对污染团(带)进行拦截,控制上游来水,其次利用“应急池”将污染团(带)隔离,最终经污染物降解达标后进行排放。

  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和土壤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监测工作由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同时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同步委托葫芦岛市内的第三方监测单位配合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5)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8)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3响应终止

  5.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市、县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3)涉及军队的新闻消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当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将应急处置信息相互通报后,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5.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6后期工作

  5.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牵头组织调查。事件调查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6.3善后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市政府或事发地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6.4应急过程评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或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县级政府应当保障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6.2物资保障

  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医药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6.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地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推动政企共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市、县级政府要注重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水平;强化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保障,加强应急人员储备,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6.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6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推进葫芦岛市智慧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应急的衔接,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机制保障

  市、县级政府要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8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6.9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6.10环境责任保险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6.11.1宣传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应急宣传周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6.11.2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6.11.3演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针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并定期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方案,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出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置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应急处置: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危害。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在环境应急状态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管理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陆源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9〕84号)同时废止。

时间: 2024-11-28 来源: 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 刘芳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