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葫政办发〔2024〕22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应急准备

  3.1绩效分级管理

  3.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2.2核算减排基数,落实减排比例

  3.3实行绩效分级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重点行业企业

  3.3.2保障类企业

  3.3.3保障类工程

  3.3.4小微涉气企业

  3.4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4.1.2预报

  4.1.3会商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

  4.3.3发布方式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5.2应急响应启动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4区域应急联动

  5.5应急响应终止

  5.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5.7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6.2预案宣传

  6.3预案演练

  6.4预案培训

  6.5预案修订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7.5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预案实施

  8.2预案解释权

  8.3名词解释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

  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影响。

  坚持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做到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坚持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应急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2.1.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葫芦岛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三个组:

  (1)监测预报组

  成员单位: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职责分工: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专家组: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环境应急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分工:负责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

  (3)督导考核组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等部门。

  职责分工: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组织落实,并对本部门(行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建议性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按照不同响应级别的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等相关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知并督促应急减排清单中的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停产或错峰生产,指导不可中断生产工序行业根据相关预警意见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重污染天气期间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交警大队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民政局:负责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殡仪馆、公墓露天焚烧冥币纸钱等祭祀用品管控;牵头负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冥币纸钱售卖行为;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响应相关工作;提供全市非煤矿山采矿权清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清单,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响应通知转发至辖区所在地生产矿山;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起草、报审并提供预警启动和解除的通知和预警信息,负责在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汇总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清单式管理,协调并组织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等职责范围内扬尘污染源应急响应措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行各类建筑工地及有关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检查料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料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冥币纸钱、生物质等行为;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纳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配合市公安局做好营运货车限行工作;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强化市管国省干线应急管控,严禁道路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增加城区内国省干线日常清扫和洒水频次,坚决打击一切营运车辆不覆盖和道路遗撒行为;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机作业时扬尘管控;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商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加强油品储存、销售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做好机动车销售企业备案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落实;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协助市属国有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无照经营工作;和生态环境、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取缔冥币纸钱售卖行为;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葫芦岛供电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全市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地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按照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并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物料堆场等扬尘管控措施,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3应急准备

  3.1绩效分级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管理,按照所属行业将企业分为A、B(B-)、C、D等级或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申报,负责对辖区内C级及以下(含非引领)企业绩效分级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3.2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2.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及其他面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清单种类及填报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减排清单要定期更新,确保本辖区内应急减排清单和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方案一致,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报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平台备案。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2.2核算减排基数,落实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核算频次为1次/年。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实行绩效分级差异化应急管控

  3.3.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根据《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碳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3.2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移出保障类清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对保障类企业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

  3.3.3保障类工程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需要纳入保障类的,可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移出保障类清单。

  3.3.4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4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于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仅提交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承诺书,并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确保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应急减排措施要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在新核(换)发排污许可证时,要明确企业执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与应急减排清单一致。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辽宁省葫芦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成员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时间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2预警发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发布。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辽西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黄色预警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向指挥长报告;

  橙色预警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

  红色预警发布由市长批准,或市长授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各级别预警的解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向指挥长报告。

  4.3.3发布方式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审批流程后,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实际,适时报请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已启动预警后,如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组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宣传、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和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和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的黄色预警措施,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和车辆限行。

  ②电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企业用电调度,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对燃煤发电、供暖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督导检查民生豁免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炉。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经认定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

  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检查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督导检查非煤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③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检查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④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非冰冻期每日采取机械化湿扫作业方式,全面清理清扫城区主次干道的路面积土积尘,加密道路洒水车作业频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至少洒水4次,其他街路至少洒水2次,确保路面湿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岛东线、外环路等国省干线日常清扫和洒水频次,每天至少洒水2次,坚决打击一切营运车辆不覆盖和道路遗撒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在进入城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限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的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重点路段、重点场所柴油车辆路检路查,重点用车单位柴油车辆入户监督抽测,严格查处超标车辆。

  ③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定点设卡、街路巡查等方式,禁止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

  ④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和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⑤生态环境、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其他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加强督导巡查,严禁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

  ②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禁止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每天检查不少于1次。

  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焚烧冥币纸钱执法检查力度,每天不少于1次,重点区域派专人值守;民政部门加大对殡仪馆、公墓露天焚烧冥币纸钱等祭祀用品管控力度;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取缔冥币纸钱售卖行为,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宣传、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和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户外活动。

  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和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建议广大公众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动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的橙色预警措施,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和车辆限行。

  ②电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企业用电调度,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对燃煤发电、供暖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督导检查民生豁免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炉。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作业(经认定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

  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检查非煤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室外作业(塔吊、非焊接的钢筋绑扎和混凝土浇筑除外)。

  ④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检查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⑤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非冰冻期每日采取机械化湿扫作业方式,全面清理清扫城区主次干道的路面积土积尘,加密道路洒水车作业频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至少洒水6次,其他街路至少洒水4次,确保路面湿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岛东线、外环路等国省干线日常清扫和洒水频次,每天至少洒水4次,坚决打击一切营运车辆不覆盖和道路遗撒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在进入城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重点路段、重点场所柴油车辆路检路查,重点用车单位柴油车辆入户监督抽测,严格查处超标车辆。

  ③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定点设卡、街路巡查等方式,禁止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

  ④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和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⑤生态环境、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⑥生态环境、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禁止非煤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禁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加强督导巡查,严禁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

  ②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县区综合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禁止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每天检查不少于2次。

  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焚烧冥币纸钱执法检查力度,每天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派专人值守;民政部门加大对殡仪馆、公墓露天焚烧冥币纸钱等祭祀用品管控力度;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取缔冥币纸钱售卖行为,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④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3.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宣传、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和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户外活动。

  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和广播电视台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建议广大公众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动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的红色预警措施,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减排措施执行到位,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和车辆限行。

  ②电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企业用电调度,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对燃煤发电、供暖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督导检查民生豁免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炉。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各类建设工程一律停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需连续施工的工序确实无法停工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检查非煤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③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检查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④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非冰冻期每日采取机械化湿扫作业方式,全面清理清扫城区主次干道的路面积土积尘,加密道路洒水车作业频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至少洒水6次,其他街路至少洒水4次,确保路面湿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岛东线、外环路等国省干线日常清扫和洒水频次,每天至少洒水4次,坚决打击一切营运车辆不覆盖和道路遗撒行为。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在进入城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重点路段、重点场所柴油车辆路检路查,重点用车单位柴油车辆入户监督抽测,严格查处超标车辆。

  ③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定点设卡、街路巡查等方式,禁止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

  ④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和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⑤生态环境、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⑥生态环境、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禁止非煤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停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加强督导巡查,严禁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

  ②生态环境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禁止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检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每天检查不少于3次。

  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大对焚烧冥币纸钱执法检查力度,每天不少于3次,重点区域派专人值守;民政部门加大对殡仪馆、公墓露天焚烧冥币纸钱等祭祀用品管控力度;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取缔冥币纸钱售卖行为,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④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4区域应急联动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指示,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或省级预警建议级别的市级应急预警及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5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响应终止指令。

  5.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期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本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预警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6月底前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5.7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6预案管理

  6.1预案备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6.2预案宣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6.3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6.4预案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针对预案以及实施方案进行培训,尤其要针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督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6.5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本预案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业企业减排、扬尘管控、交通限行等应急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有效、监督执行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本地区或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调整修订,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7.2经费保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7.5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附则

  8.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8.3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污染天气,尽可能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时间: 2024-12-26 来源: 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 刘芳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