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在增强市场活力、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改善经济布局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缓解经济下行压力、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我市“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
(二)扩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3年起每年安排3000万元(包括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担保风险补偿等专项资金和创业种子基金等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助保贷”三种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支付方式、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应依据财政情况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低于500万元。
(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种子基金。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创业种子基金,用于建立“助保贷”融资机制,与银行合作放大贷款,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问题。
(四)市直各部门专项资金的安排要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省各项专项资金。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税费减免政策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做好减征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精神,做好对小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七)建立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奖励机制。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新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八)鼓励中小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暂免征收基建项目收费中属于市级收入的项目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0元/平方米。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扶持力度
(九)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中“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等有关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出资参股和控股部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十)畅通贷款抵押质押渠道。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担保抵押质押登记办法,及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担保抵押质押难问题。
五、鼓励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开拓市场
(十一)鼓励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加大对科技型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二)实施蓝天工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十三)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和市场导向作用。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拿出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要求的本地中小微企业采购。
六、鼓励和引导全民创业
(十四)鼓励大学生、海外留学人员等自主创业,特别是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十五)鼓励民间组织和民间艺人发挥技艺专长创办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以创新、创意驱动的文化创意企业,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两年内,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七、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鼓励引进高端(专家型)人才。对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市、县两级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十七)提高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建立中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高级工商管理等方面培训。
八、加快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我市中小微企业窗口服务平台,成立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息咨询、维权投诉等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微企业窗口服务平台。
(十九)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成立中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园区租赁标准化厂房投资创业。
九、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大力优化融资服务环境。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手续不完备,导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集中办理。
(二十一)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实行行政处罚下限执行制度,2015年底前,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的一般性行政处罚均按下限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及各项政策的落实督导。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十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定点帮扶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应选取一定数量的中小微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四)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体系。落实县级政府在发展中小微企业中的主体责任,将中小微企业发展年度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在缴纳税款、就业安置、社会贡献、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表彰。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