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市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提高养老机构数字化水平;大力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多样化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人。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1.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老龄化进程相衔接。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产品用品、健康保险、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强化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组织编制《葫芦岛市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老年人设施,必须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住宅项目销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与社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移交手续,由社区属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到2020年,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达到规定要求。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和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每个县(市)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大学)。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不准设置门槛。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社区各类服务场所的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到2020年,新建城市街道和娱乐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率达到70%。
4.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下力气建设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以及整合社会闲置资源等方式,重点提高供养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总数量。“十二五”期间,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的标准,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14000张。市本级2014年启动建立一所有500张床位的综合性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都要在2016年底前建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探索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大力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工作从业培训制度,将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入职奖补制度,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标准,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
6.大力支持发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充分利用部分合并撤销后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成老年学校。有条件的正规院校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老年教育。到2020年,乡镇(街道)都要利用现有资源,建有一所老年学校。30%以上的社区(村)要开办老年学校或老年课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
7.有效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市、县(市)区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并在体育彩票公益金当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乡镇(街道)要建设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体育项目辅导员培训,推广、创新、普及体育健身项目。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到“十二五”末期,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物业和家政企业,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2015年底前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商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运营服务商供给。
2.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市、县(市)区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养老机构审核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1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和投资建设中高端养老社区。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经营性养老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3.确保投资者权益。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的决策部门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养老服务机构的决策部门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的决策部门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4.积极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打造具有葫芦岛特色的慈善品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活动。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到“十二五”末期,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立5个以上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三)重视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加强农村敬老院改扩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建设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32家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科学规范乡镇敬老院管理。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敬老院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允许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3.加快农村幸福院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到“十二五”末期,全市农村幸福院达到200个。
4.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高标准的老年专科医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五)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业信息化水平。
支持养老机构推进数字化建设。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加快建设全市性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逐步实现市、县(市)区、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服务受理号码、实现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
(六)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公办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完善定价机制和税费优惠政策。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予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相应扶持;海外资本在葫芦岛市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享有与国内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相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人防部门批准,不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外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户自行委托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队伍,自行建设由公共电力设施至养老院的电力设施,电网企业不另行收取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免缴养老服务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3.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政府为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服务券,激活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就业岗位。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2.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3.提高养老机构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要尽快建立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法确定保险责任,明确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促进辖区内入住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机构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养老服务业工作发展目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发改、财政、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督查指导作用;其他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 .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制定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依法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
3.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附件:1、葫芦岛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点任务分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1
葫芦岛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海平 副市长
副组长:张庆增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孙铁鹏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 毅 市民政局局长
刘成利 市国资委主任
关爱华 市编办副主任
高永德 市文明办副主任
周 磊 市经信委副主任
于向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 靖 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国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玉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闫海波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 凯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宏岩 市住建委副主任
王 冶 市规划局副局长
许春柏 市农委副主任
王 琦 市水利局纪检书记
潘 伟 市林业局纪检组长
许文忠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王富平 市文广局副局长
魏春宁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郝云阁 市地税局副局长
吕登夫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冯欣荣 市工商局副局长
贡继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孙 辉 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 勇 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哲文 市药监局副局长
张剑波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邓国强 市人防办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段海波 市物价局副局长
赵旭东 市金融办副主任
李国良 市扶贫办主任
项亚德 市老龄办主任
单 伟 团市委副书记
吉银霞 市妇联副主席
王官强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杨绍军 葫芦岛银监局局长
韩世名 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聂盛伟 葫芦岛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郭毅同志兼任。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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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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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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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编制《葫芦岛市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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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社区每1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
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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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葫芦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每个县(市)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大学) |
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体育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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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
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委、市老龄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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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快推进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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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委、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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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
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委、市科技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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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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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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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十二五”期间,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14000张。市本级2014年启动建立一所有500张床位,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床位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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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公众老年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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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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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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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文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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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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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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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电子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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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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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要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
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质监局和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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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服务业委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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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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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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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措施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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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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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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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
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委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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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对养老机构参加机构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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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
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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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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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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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葫芦岛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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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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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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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草案),商财政局、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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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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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可持续运营,切实发挥作用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 |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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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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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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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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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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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积极争取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给予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中的市、县(市)区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福利)设施给予建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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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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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 |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教育局、市老龄办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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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省出台政策后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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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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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老龄办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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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
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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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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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政府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县(市)区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
省实施后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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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制定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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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
省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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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加强督促检查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市服务业委、市老龄办 |
逐年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