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以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集中废止《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等1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