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集中废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等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制发日期 |
废止的理由 |
1 |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
市政府令第8号 |
2000年7月24日 |
上位法发生变化,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实际上已经失效,应予以废止。 |
2 |
市政府令第58号 |
2003年7月24日 |
上位法发生变化,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应予以废止。 |
|
3 |
葫芦岛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51号 |
2013年6月28日 |
上位法发生变化,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实际上已经失效,应予以废止。 |
4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
葫政办发〔2015〕103号 |
2015年9月28日 |
上位法发生变化,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应予以废止。 |
5 |
葫芦岛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
市政府令第182号 |
2017年6月22日 |
已被2021年4月14日起施行的《葫芦岛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涵盖,实际上已经失效,应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