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
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别和标准以《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附后)为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按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含法律规定的用于社会保险缴纳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附件: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