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相关规定,我市即日起严厉打击休渔期非法捕捞、销售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各类渔船、“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含游艇)、橡皮艇等船舶,以及禁用渔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
二、严禁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提供停靠、隐匿、修造等便利条件。
三、严禁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严禁包庇、纵容、通风报信等协助逃避监管执法以及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行为。
五、严禁公职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压案不查、线索不移交等行为。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查严办、绝不姑息。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销售等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情给予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重大案情可提高奖励额度。举报受理部门及人员将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非法捕捞24小时举报电话: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0429-3162036;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0429-5656016;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0429-6686008。
非法销售举报电话: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429-2169008;兴城市市场监管局0429-5112315;绥中县市场监管局0429-2319315;龙港区市场监管局0429-3055208。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葫芦岛市委政法委0429-2688023。
违规违纪举报方式:葫芦岛市纪委监委0429-12388;来信举报请寄葫芦岛市龙港区滨海街道海滨南路18号。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未尽事宜由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