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政告字〔2026〕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海洋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及销售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相关规定,我市即日起严厉打击休渔期非法捕捞、销售等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各类渔船、“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含游艇)、橡皮艇等船舶,以及禁用渔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

二、严禁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提供停靠、隐匿、修造等便利条件。

三、严禁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严禁包庇、纵容、通风报信等协助逃避监管执法以及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等行为。

五、严禁公职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压案不查、线索不移交等行为。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查严办、绝不姑息。

七、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销售等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情给予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重大案情可提高奖励额度。举报受理部门及人员将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非法捕捞24小时举报电话: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0429-3162036;兴城市海洋与渔业局0429-5656016;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0429-6686008。

非法销售举报电话: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429-2169008;兴城市市场监管局0429-5112315;绥中县市场监管局0429-2319315;龙港区市场监管局0429-3055208。

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葫芦岛市委政法委0429-2688023。

违规违纪举报方式:葫芦岛市纪委监委0429-12388;来信举报请寄葫芦岛市龙港区滨海街道海滨南路18号。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未尽事宜由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时间:2026-05-28 来源:葫芦岛市司法局法规科 责任编辑:王贺兵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