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政告字〔2026〕5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一)禁放时间

  1.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下述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区域及周边;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超、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周边;

  3.火车站、客(货)运站、码头、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5.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地下车库,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7.法律法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按照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燃放时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投射、抛掷;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2.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3.个人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三、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1.严格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管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对应经营许可,严格规范进货溯源管理,严格建立完整购销台账,严格规范销售网点和日常销售行为。

  2.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环节管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22),严格按照许可核定储量限量、分区分类储存。零售门店严格执行核定最大储存限量,严禁超量囤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居民住宅、楼道、车库、商铺、厂房、民房、大棚等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为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提供场地、库房等便利条件。

  3.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葫政告字〔20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日

时间:2026-07-06 来源:葫芦岛市司法局法规科 责任编辑:胡博瀚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