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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文件解读

原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1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政办〔2022〕44号)及相关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主要编制内容如下: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葫芦岛市,应由葫芦岛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下级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形成联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1.3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等具体工作组。依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对各工作组的成员和工作职责做出了要求。

  2.2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环境应急专家库

  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三、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及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警工作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3.2.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3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快速响应、信息跟踪、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加强监管、舆论引导等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1)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局报告。

  (2)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并对三类报告的时限、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说明。

  4.3信息通报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相关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五、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机制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快速启动响应,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5.2.2指挥和协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分别有省政府、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

  5.2.3响应措施

  具体包括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开展应急监测、专业技术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保障、市场监管调控等。

  5.3响应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5.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5.6后期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及应急过程评价。

  六、应急保障

  主要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机制保障、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等。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

  (2)出现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置措施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八、附则

  包括名词解释、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

  解读单位: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崔军庆

  联系电话:0429-6661578

  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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