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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3年5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2023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三年来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执行平稳有序。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2025年我市对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完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2025年12月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政策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5〕104号)

  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6〕3号)

  三、文件适用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标准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于2026年2月10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5月5日公布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23〕6号)同时废止。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市共划分为15个征地区片,涵盖各县(市)区、街道、乡镇,并明确对应区片价档次(Ⅰ、Ⅱ、Ⅲ类)。具体区片范围及价格详见附件《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2026年)》。

  (三)系数调整

  征收农民集体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为20%,安置补助费为80%。

  (五)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依法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解读单位: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闫雨晴

  电话:0429-3115505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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