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8年7月16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废止《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件)
对《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3.将第六条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6.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8.将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
9.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制发日期 |
废止的理由 |
1 |
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
市政府令 第90号 |
2006年3月16日 |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应予以废止。 |
2 |
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
市政府令 第97号 |
2006年7月17日 |
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外资部分职责已移交,应予以废止。 |
3 |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市政府令 第106号 |
2007年7月12日 |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应予以废止。 |
4 |
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 第141号 |
2011年12月30日 |
适用期限已过,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实际上已经失效,应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