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葫财发〔2023〕12号
关于公布葫芦岛市财政局继续执行的
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决定,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有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对工作任务已完成、已被新文件代替、适用期已过,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
(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
(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
(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
(4)原文转发财政厅或者财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市财政局起草的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
(6)涉密文件。
二、文件效力
本目录所列文件是截止2023年6月30日市财政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文件效力等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公布葫芦岛市财政局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葫财综〔2021〕46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葫芦岛市财政局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