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葫财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连山区、龙港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为推进海绵城市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葫芦岛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办建〔2021〕53号)、《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2〕14号)以及《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葫财发〔2023〕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葫芦岛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示范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成效以及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的过程。
第二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
(二)中央、省、市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 号)等相关规定。
(四)海绵城市、地下空间、防洪排涝等方面技术标准、制度规定等。
(五)《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葫财发〔2023〕15号)。
(六)《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办建〔2021〕53号)。)
(七)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八)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九)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根据行业和项目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十)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项目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项目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十一)结果应用原则。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并实现三个阶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出数量和质量。包括相关政策和长效机制的制定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承诺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拨付是否及时,是否符合项目序时进度,项目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资金使用是否规范,以及资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海绵城市理念在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的落实情况,是否全域系统化推广,城市水安全等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包括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单位绩效自评是使用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的用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对批复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自评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单位自评可参照《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办建〔2021〕53号)等文件执行,绩效评价文件的规定内容,除规定内容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设置绩效指标。
财政重点评价是市财政局在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对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组织开展的绩效重点评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配合。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审核用款单位上报自评材料,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改进意见并配合督促落实;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重点监控,实时跟踪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问题。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负责提出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配合拟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审核用款单位上报的自评资料;负责项目执行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根据改进意见督促被评价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配合拟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配合审核用款单位上报的自评资料,配合项目执行中的绩效监控,根据改进意见,配合督促被评价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市级层面和区级层面的职责分工:
市级层面负责统筹实施,制定全市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推进绩效评价指标和相关工作规程建设,审核下达分区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市直单位和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适时对市直单位和各区开展绩效评价。根据上级绩效评价意见落实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整改工作。
区级层面负责制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并报市层面审核后实施,组织和开展区级绩效自评工作,按照规定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意见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以下简称第三方)绩效重点评价工作。根据服务标准、支出标准和工作量支付评价服务费,控制第三方评价行政成本,强化对第三方的指导、培训和质量监督。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被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结合当年全市的绩效目标,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通过绩效评价指标细化、量化。
第十六条 被评价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绩效、管理绩效、资金绩效、满意度四个一级指标(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和其他海绵建设试点城市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和市水务局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上报绩效目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若由于上报绩效目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且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3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 100%-80%(含80%)、80-60%(含60%)、60%-0%合理确定分值。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形成该项目评价的总分。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于预算年度结束后组织被评价单位启动自评工作,被评价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对被评价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督促被评价单位充分应用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开展入户调研。
(五)收集项目相关数据资料。
(六)召开绩效评价工作会,形成评价结论。
(七)征求绩效评价意见。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结合实际予以采用:
(一)市财政局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到本级或下级各部门。
(二)督促相关部门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三)将绩效评价与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对绩效管理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部门,由市财政局调整或调减其纳入规划或项目库的项目,或对其规划予以调整。
(五)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违规违纪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附件3)和自评报告(附件4)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结果。被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偏高绩效目标较大、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市财政局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主体,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主体应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中央示范补助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区级配套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葫芦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1
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023年)
项目名称 |
xx项目 |
|||||
所属专项 |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 |
|||||
省级财政部门 |
辽宁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
|||
市级财政部门 |
葫芦岛市财政局 |
市级主管部门 |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
|||
资金 |
年度金额: |
|
||||
其中:中央补助 |
|
|||||
地方资金 |
|
|||||
年度 |
|
|||||
绩效指标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雨水资源化利用 |
|
|||
拟完成的立法或长效机制数量 |
|
|||||
拟开展的海绵城市建设培训次数 |
|
|||||
质量指标 |
内涝防治标准 |
|
||||
易涝点消除比例 |
|
|||||
城市防洪标准 |
|
|||||
天然水域面积比例 |
|
|||||
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 |
|
|||||
再生水利用 |
|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 |
|
|||||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
|||||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系统化方案充分体现问题导向,技术措施有效实现“绿灰结合、蓝绿融合”,生态设施和人工设施并重 |
|
|||||
项目安排围绕问题突出的区域,近远结合、新老城区均有安排; 制度机制安排覆盖城市建设区域内各类相关的新改扩建项目,持续有效。 |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拟建立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 |
|
|||
市政府对各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
|
|||||
拟制定的投融资机制 |
|
|||||
1. 多层次开展宣传:包括主动通过中央、省、市各级媒体的示范城市宣传、对公众的科普宣传等; 2.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电子地图,标明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点位及功能,开展各类科普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 |
|
|||||
经济效益指标 |
中央奖补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 |
|
||||
地方按方案筹集资金,充分带动社会资金参与 |
|
|||||
中央资金合规使用,有力支撑项目建设 |
|
|||||
满意度指标 |
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满意度 |
|
附件 2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属性 |
1 |
产出绩效 |
内涝防治 |
内涝防治标准 |
定量 |
2 |
易涝点消除比例 |
定量 |
||
3 |
城市防洪标准 |
定量 |
||
4 |
天然水域面积比例 |
定量 |
||
5 |
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 |
定量 |
||
6 |
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
雨水资源化利用 |
定量 |
|
7 |
再生水利用 |
定量 |
||
8 |
污水收集处理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定量 |
|
9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不得低于100mg/L) |
定量 |
||
10 |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定量 |
||
11 |
管理绩效 |
立法及长效机制 |
拟完成的立法或长效机制数量(附文件名清单) |
定量 |
12 |
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 |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系统化方案充分体现问题导向,技术措施有效实现“绿灰结合、蓝绿融合”,生态设施和人工设施并重 |
定性 |
|
13 |
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域性 |
项目安排围绕问题突出的区域,近远结合、新老城区均有安排; 制度机制安排覆盖城市建设区域内各类相关的新改扩建项目,持续有效。 |
定性 |
|
14 |
规划建设管控 制度 |
拟建立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附文件名清单) |
定性 |
|
15 |
绩效考核制度 |
市政府对各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附文件名清单) |
定性 |
|
16 |
投融资机制 |
拟制定的投融资机制(附文件名清单) |
定性 |
|
17 |
培训 |
拟开展的海绵城市建设培训次数,包括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 |
定量 |
|
18 |
宣传及公众参与 |
1.多层次开展宣传:包括主动通过中央、省、市各级媒体的示范城市宣传、对公众的科普宣传等; 2.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电子地图,标明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点位及功能,开展各类科普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 |
定性 |
|
19 |
资金绩效 |
资金下达及时性 |
中央奖补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 |
定量 |
20 |
资金的协同性 |
地方按方案筹集资金,充分带动社会资金参与 |
定性 |
|
21 |
资金使用的 有效性 |
中央资金合规使用,有力支撑项目建设。 |
定性 |
|
22 |
满意度 |
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满意度 |
定量 |
附件3:
xx单位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
||||||||||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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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主管部门 |
|
实施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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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执行率 |
|||||
年度资金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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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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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财政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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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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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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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绩效(40分) |
内涝防治 (31分) |
内涝防治标准 |
|
|
|
|
|
|||
易涝点消除比例 |
|
|
|
|
|
|||||
城市防洪标准 |
|
|
|
|
|
|||||
天然水域面积比例 |
|
|
|
|
|
|||||
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 |
|
|
|
|
|
|||||
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4分) |
雨水资源化利用 |
|
|
|
|
|
||||
再生水利用 |
|
|
|
|
|
|||||
污水收集处理(5分)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
|
|
|
|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不得低于100mg/L) |
|
|
|
|
|
|||||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
|
|
|
|
|||||
管理绩效(30分) |
立法及长效机制(2分) |
拟完成的立法或长效机制数量(附文件名清单) |
|
|
|
|
|
|||
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7分) |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系统化方案充分体现问题导向,技术措施有效实现“绿灰结合、蓝绿融合”,生态设施和人工设施并重 |
|
|
|
|
|
||||
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域性(7分) |
项目安排围绕问题突出的区域,近远结合、新老城区均有安排; 制度机制安排覆盖城市建设区域内各类相关的新改扩建项目,持续有效。 |
|
|
|
|
|
||||
规划建设管控 制度(6分) |
拟建立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 |
|
|
|
|
|
||||
绩效考核制度(4分) |
市政府对各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
|
|
|
|
|
||||
投融资机制(2分) |
拟制定的投融资机制 |
|
|
|
|
|
||||
培训(1分) |
拟开展的海绵城市建设培训次数,包括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 |
|
|
|
|
|
||||
宣传及公众参与(1分) |
1.多层次开展宣传:包括主动通过中央、省、市各级媒体的示范城市宣传、对公众的科普宣传等; 2.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电子地图,标明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点位及功能,开展各类科普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 |
|
|
|
|
|
||||
资金绩效(25分) |
资金下达及时性(5分) |
中央奖补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 |
|
|
|
|
|
|||
资金的协同性(10分) |
地方按方案筹集资金,充分带动社会资金参与 |
|
|
|
|
|
||||
资金使用的 有效性(10分) |
中央资金合规使用,有力支撑项目建设。 |
|
|
|
|
|
||||
满意度(5分) |
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满意度(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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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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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绩效自评报告格式:
xx单位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 自评报告
(参考提纲)
一、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包括: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及绩效指标。
二、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分析。
2、项目管理绩效指标分析。
3、项目资金绩效指标分析。
4、项目满意度指标分析。
(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1、 1、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2、 2、绩效目标、指标未完成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3、 3、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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