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长:

  

  葫财202317                  

 

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海绵城市

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区、龙港区政府: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31228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办建〔202153、《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8、《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葫财发〔202215,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示范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连山区、龙港区政府等用款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配合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共同审核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料及上报的绩效目标;配合市住建局提出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预算资金分解下达,两区统筹的建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区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做好全过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全市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绩效评价;配合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负责跟踪检查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情况。

市住建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审核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料及上报的绩效目标;制定全市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评价目标,对使用中央示范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监督;组织市水利局、及连山区、龙港区政府等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绩效评价。

市水利局配合制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配合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料及上报的绩效目标;配合做好全过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

用款单位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申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及相关资料;对分配下达的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安全性和规范性等全面负责;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总结经验做法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我市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其中,新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补齐设施短板,干一片、成一片。示范工作坚持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出现调水造景大树进城等不环保、不节约的情况。

第六条 中央示范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与海绵城市建设直接相关的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一)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项目。

(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以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三)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绿地建设、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等。

(四)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人员经费、日常运维等方面支出。

第七条 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按照重点突出、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简约适用、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当集中安排项目,加大力度支持重点导向项目。具体海绵建设项目内容认定和补助资金使用指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结合项目方案设计情况、建设效果、资金需求、绩效目标达标情况,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助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含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在内的上级补助累计安排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海绵投资额。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拨付程序须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申报。用款单位根据全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向市住建局提交申报资料,其中,连山区、龙港区统筹的建设项目应由本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交至市住建局。资金申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进度等。

(二)项目审核。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审核申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年度资金需求及绩效目标等,据此拟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三)资金审批。市财政局审核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提请市政府批准。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预算资金分解下达。用款单位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在中央示范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监督,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绩效评价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做好全过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资金绩效评价。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中出现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以及不符合本办法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问题,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报请市政府作出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的决定,并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和中央示范补助资金额度,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原程序报批后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中央示范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示范期中央示范补助资金使用完毕。

 

附件:葫芦岛市海绵建设项目内容认定和补助资金使用指引表

 

 

 

 

 

 

 

 

 

 

 

 

 

 

 

 

 

 

 

 

 

葫芦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1228日印发

时间: 2024-01-04 来源: 责任编辑:陈博洋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