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长:


 

  葫财202315                  

 

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海绵城市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连山区、龙港区政府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21〕53号),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2

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域推进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投资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修订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4号)、《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21〕53号)、《关于葫芦岛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葫海城建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专项拨款用于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资金以及市、区级预算安排用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配套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葫芦岛市建城区范围内的海绵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第四条 市、区财政、住建部门、水利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生态水系、排水防涝管网、调蓄设施及系统平台建设以及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第七条 结合项目方案设计情况、建设效果、资金需求、绩效目标达标情况,中央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助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含中央补助资金在内的上级补助累计安排金额不得超过海绵项目投资额。

 第八条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负责系统化实施方案编制论证、葫芦岛市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入库及项目管理,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具体实施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并依据部门预算、项目合同、施工进度和绩效评价等情况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涉及预算、决算评审及政府采购事项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负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的产权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满足的条件:

()项目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项目满足海绵城市示范市建设绩效目标要求,包括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

() 项目实施进度明确,且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实施完成,并承诺海绵绩效目标可达到。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立项、可研、概算、预算、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批复等项目批复资料。

(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合同及项目进度情况。

(三)拦标价审核结果报告、工程结算单、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葫芦岛市海绵城市项目工程款申请审批单。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审核。市住建局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及绩效目标等,据此拟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2、资金审批。市住建局向市政府上报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研究同意。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将预算资金分解下达。两区统筹的建设项目,市住建局负责对工程质量和完工情况进行验收,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区财政局,按照市本级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审批流程,由区财政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补助等专项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140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2249号)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城区(开发区)级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原则上按现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2249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2250号)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落实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跟踪监督,根据绩效评价办法做好全过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资金绩效评价。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中出现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以及不符合本办法及上级规定的其他问题,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报请市政府作出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的决定,并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需按原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套取投资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立即收回违规使用的海绵城市项目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示范期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完毕。

 

 

葫芦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1222日印发

时间: 2024-01-02 来源: 责任编辑:陈博洋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