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建昌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市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范围内林地草地及边缘100 米以内范围为森林草原防火区。白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涉林风景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以及林区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300米以内范围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二、 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明确禁火行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果树皮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明确处罚标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任何人及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并接受防火安全检查。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卫星监测热点“零报告”“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规定,及时归口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六、 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各项责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资源部门要担负起野外火源管理的检查、监督、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在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七、要积极广泛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警示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浓厚氛围,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我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八、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时间: 2024-03-14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朱杰琼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