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果树农场: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葫政办发〔2024〕8号)要求,经县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9元。
农村低保标准,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816元。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1,820元。
农村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8,868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294元。
散居供养对象,全县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868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59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1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58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08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县《政府工作报告》和《绥中县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县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充分认识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困难群众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强化预算支出管理,做好所需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2024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4年7月1日如期执行。县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2023年6月29日印发的《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绥政办发〔2023〕24号)同时废止。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