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卫健审批服务中介市场行为,加强卫生健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卫健审批前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体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CMA认证资质的,为卫健部门受理审批提供检验检测报告等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二、适用事项
中介机构从事卫生检测、产品检验等与卫健审批有关的申报材料的检测检验报告等服务事项。
三、承诺时限
中介机构应当落实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行业规范和服务事项难易程度,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在承诺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
承诺时限不包括业主未及时提供基础资料造成的延误。
四、收费要求
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场自主定价。
五、责任义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检测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和检查;
(四)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告知客户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六、法律责任
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卫健主管部门将抄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单位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单位资质证书认定的服务范围从事检测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数据、伪造数据或业务资料等行为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无故刁难、索要服务合同约定报酬外的费用;
(六)向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龙港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