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龙人社【2024】23号

区人社局关于龙港区人力资源行业 “红黑名单”制度

市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行业市场秩序,推进诚信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关于转发<葫芦岛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龙信办发【202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红名单”的对象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区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在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人力资源行业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者及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对象是指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龙港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政府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经营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布“红黑名单”。

  第五条 龙港区人社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经营诚信方面的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力资源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服务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第六条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因侵害人力资源服务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侵害人力资源服务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力资源行业诚信“黑名单”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社局负责采集的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在获取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不良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该信息符合公开条件后,将该信息作为人力资源行业诚信“黑名单”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第九条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社局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建立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条 人力资源行业诚信“黑名单”公布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公示期限届满,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对列入人力资源行业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社局应对列入人力资源行业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提供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社局审核行政许可申请、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是否在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

  第十四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定的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作出答复。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力资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由葫芦岛市龙港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时间: 2024-12-31 来源: 龙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王娜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