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龙港区统计局负责统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红黑名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原则。
认定标准“红名单”认定标准,被区级以上统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奖励的,且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
理办法(试行)》“统计守信企业”条件的,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
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
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红名单”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被区级以上统计部门授予称号、通报表彰奖励的,且符合“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以下条件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红名单榜”:(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
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黑名单”认定标准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
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七条“黑名单”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统计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区统计局根据日常组织实施统计活动、统计数据核
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等采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
统计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区统计局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将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信用西海岸”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区统计局核实处理。统计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区统计局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黑名单”形成后,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区统计局将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认定为统计信用“红名单”或者“黑名单”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对企业的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对统计从业人员的认定决定包括统计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职务、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的机构等。对拟进入统计信用“黑名单榜”黑名单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书面向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为“黑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经确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或者“黑名单”的,于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市统计局网站对社会公布,公示期限 1 年。对企业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红黑名单榜”的认定事实、部门、认定日期及有效期等。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失信行为信息等。第十三条 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中退出。
第十四条 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区统计局检查验收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退出,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且仍作为统计信用重点监测对象。列为统计信用“黑名单”统计从业员,认真整改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从“黑名单”退出。
第四章 “红黑名单”应用
第十五条 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的企业,有效期内,区统计局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一般不对其进行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对“红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予以激励,在考核、晋职晋级晋档、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
第十六条 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葫芦岛市龙港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港区统计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