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葫龙医保发〔2024〕4号

关于印发《龙港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长:

  各定点医药机构,机关各股室、区医保中心:

  现将《龙港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龙港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红黑名单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提高诚信水平,根据《葫芦岛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第三条【职责分工】龙港区医疗保障局负责龙港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领域红黑名单的确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客观评价、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第二章名单认定

  第五条【认定内容】依据信用分级,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综合信用风险监测,对定点医药机构是否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信服务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认定程序】“红名单”认定程序:以信用分级结果为基础,A级的初步列入红名单,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核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信用葫芦岛”网站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经核实后,认定为“红名单”或取消认定为“红名单”。

  “黑名单”认定程序:以信用分级结果为基础,D级的初步列入黑名单,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核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信用葫芦岛”网站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黑名单”;有异议的,经核实后,认定为“黑名单”或取消认定为“黑名单”。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

  第七条【认定标准】信用红名单评定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医保信用分级为A级、得分居前10位、上年度未受到相关部门警告及以上行政处罚、未正在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定点医药机构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诚实守信行为相关先进荣誉的信用主体,该定点药店直接纳入红名单(已纳入黑名单的除外)。

  信用黑名单评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医保信用分级为D级、上年度因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被解除医保协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名单发布与共享

  第八条【信息内容】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 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红黑名单”的相关情况等。

  第九条【信息发布】“红黑名单”信息按照 “谁认定、谁负责”和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认定发布,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条【发布方式】每季度末填写《葫芦岛市“红黑名单”报送表(1-2)》 上报区营商局汇总,报经市信用办审核后定期在“信用葫芦岛”网站集中发布,同时,将发布的“红黑名单”信息在葫芦岛政府门户网站、葫芦岛日报、葫芦岛晚报、葫芦岛广播电视台等媒介公告。自行发布。通过“信用葫芦岛”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不定期自行发布本领域的“红黑名单”。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将认定的“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和查询应用。

  第十二条【名单退出】

  “红名单”退出:

  1.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2.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3.“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4.“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

  准的信用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黑名单”退出: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2. “黑名单”主体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3.“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

  准的主体,应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4.法律、法规、规章对“黑名单”退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信用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红黑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四章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为鼓励和引导定点改善自身信用状况,采取信用动态修复机制。定点医药机构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效期内不违规,经当事人申请,可进行信用修复,但不撤销失信记录。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在相关平台公开,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守信激励】加强对信用“红名单”的守信激励。信用“红名单”主体申请办理业务时,应为其开通“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不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上级飞检、信访办理、案件线索核查等除外。

  第十六条【失信惩戒】对信用“黑名单”主体,评先评优实施“一票否决”;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有关医保数据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原则】本办法可根据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若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龙港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 2024-12-31 来源: 龙港区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王娜 打印网页 关闭窗口